殡葬是重要的民生事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殡葬工作。当前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公众对殡葬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及可负担性需求日益突出。近年来,社会屡屡出现针对“天价公墓”“天价骨灰盒”“天价太平间”等不合理高价的投诉甚至不满。这些现象不仅偏离了殡葬应坚持的公益属性目标,也违背了《殡葬管理条例》的立法初衷。
一、“天价殡葬”的现实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殡葬作为重要民生领域,既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尽管国家明确应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强化政府监管和财政投入,但当前“天价”现象仍未根本改善,具体表现如下:
(一)选择性服务种类繁多、价格虚高
我国殡葬服务中的选择性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政府根据市场状况纳入定价目录,主要包括遗体美容、防腐处理及丧葬设施租赁等;而殡葬用品则实行市场定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基本殡葬服务由政府定价,利润空间受限,部分地区甚至依赖财政补贴维持运转。在此背景下,部分殡仪机构通过高价销售骨灰盒、灵堂租赁等选择性服务获取利润。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办机构,利用行业准入、行政审批等壁垒,垄断遗体转运、整容、骨灰盒销售及火化设备租赁等增值服务,导致整体价格偏高,“暴利”现象时有发生。
(二)公墓费用持续上涨
我国公墓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公益性公墓主要服务农村和集体居民,覆盖范围有限;经营性公墓面向城镇居民提供有偿服务。受火葬政策、环保监管、土地资源限制及严格管控等因素影响,长期存在“一墓难求”、价格偏高的问题。根据供需理论,公众对墓地的需求推动价格持续上涨。部分地区墓穴单价甚至超过商品房,形成“天价墓地”,远超普通民众的承受能力。
二、殡葬服务不合理高价的成因
“天价殡葬”本质是在逐利驱动下形成的不合理高价现象,其背后涉及经济、文化、法律等多重因素。
(一)殡葬服务市场供需失衡
数据显示,到2035年前后,我国老龄人口将超4亿,占总人口比重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伴随老龄人口持续增长,殡葬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作为具有公益属性的特殊公共服务,殡葬需满足公众基本需求,但当前供给不足,突出表现为基础设施欠缺、墓地供应滞后、基本服务覆盖不充分。
一是殡仪设施配置不足。近年来死亡人口逐年上升,但2015–2019年殡仪馆数量呈下降趋势,2024年全国共1843个,部分火葬地区设施短缺,影响基本服务获取。此外,一些地区殡仪馆在遗体接运车辆、冷藏设备、告别厅、火化炉等核心设施上配置不充分。受国家土地规划限制,殡仪馆和场地难以扩展,导致需求难以满足。
二是安葬用地紧缺。随着城市化加快,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张,适宜建设公墓、殡仪馆的土地减少,难以满足安葬需求。因墓地价格高,部分民众购买邻近低价商品房存放骨灰,衍生“小区墓地”“活人墓”等异常现象,引发邻里纠纷,扰乱社会秩序。墓位紧缺也促使商家利用攀比心理涨价,甚至炒作“名人墓穴”“豪华风水墓穴”抬高售价。
三是基本服务覆盖不充分。殡仪服务具有公益属性,殡仪馆作为核心载体应满足公众基本需求,但当前供给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多数地区基本服务仅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未涵盖告别厅、骨灰盒、追悼会等高频需求。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传统观念影响,公众对殡葬仪式的需求未减,而基本服务不足加剧了治丧负担。
(二)殡葬服务信息不对称<br/>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殡葬服务提供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向消费者全面、准确披露服务价格等关键信息。当前,信息不对称影响消费者理性选择。亲属离世时,消费者常处于悲伤状态,理性决策能力下降,服务机构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实施价格欺诈,诱导消费者在不充分比较的情况下进行“感性消费”,购买高价服务和产品。此外,部分机构收费清单表述模糊,仅以宽泛术语列项,导致消费者结算时才发现存在“仪式布置加急费”“特殊时段服务费”等未明示费用。此类行为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处于信息劣势,影响议价能力,为服务机构实施高价策略提供空间。
(三)殡葬服务公益与市场属性模糊
我国殡葬服务定价分为三类:基本服务政府定价;选择性服务政府指导价;殡葬用品政府指导价或市场定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属经营性收费中的特殊类别,旨在通过行政手段调控市场失灵或公共利益相关领域价格。现行监管通过将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落实公益性,但其前提——“殡葬服务由市场主体提供并适用经营性收费管理”——仍需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理层面重新审视。从公共服务供给法律框架看,若由政府直接提供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虽可能在效率和创新上存在局限,但能通过公共资源配置保障可及性与公平性;若由市场主体提供并适用经营性收费管理,可能提升效率和技术创新能力,但存在配置效率受损风险。我国殡葬服务所有收费均纳入经营性收费管理,“公益性”服务政府供给的公平性、可及性保障与经营性收费的实际做法可能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