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经营性公墓须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设立,并向省民政厅备案。公墓运营单位必须持有法人登记证书。
第二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公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二)具备筹建公墓所需的建设用地,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内;
(三)公墓单位拥有筹建公墓的必要资金;
(四)推行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率不低于40%;
(五)公墓所在区(县)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能够满足辖区基本需求,且至少已建成一处城市公益性安葬(放)设施;
(六)公墓所在区(县)无经营性公墓,或现有经营性公墓无法满足辖区未来两年选择性安葬需求。
第三条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审批、验收审批等相关程序及所需材料,严格遵循《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严格审批经营性公墓,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是否拥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用地是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以及是否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经营性公墓经营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销售服务场所公开公示:
1.《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
2.营业执照;
3.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信息;
4.购置墓(格)位的条件与程序;
5.服务承诺;
6.工作人员职责、照片及工号;
7.办公时间、服务电话与监督电话。

(二)在公墓内安葬(放)骨灰时,公墓单位应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放)协议,并一次性收取相关费用。缴费周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墓(格)位的,公墓单位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通知办理人办理续用手续,并收取维护管理费。经营性公墓的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墓单位应在期满前向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申请,并提供真实财务资料。若无法联系办理人,应在区(县)级以上报刊发布公告。经通知或公告后逾期1年未办理续用手续的,公墓单位可收回墓(格)位进行循环利用,对骨灰进行妥善处理,并建立档案信息,确保可查询和追溯。
(三)公墓单位应将不低于6%的销售价款预留为专项资金,用于重大事故或公墓关闭时的维护管理等。预留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监督使用,不得挪用。
(四)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公开、公平、诚实、守信,服务热情周到,祭扫文明、安全、有序。
(五)建立墓(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规定执行。
(六)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炒买炒卖墓(格)位。
第六条 办理人购买墓(格)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件及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为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购墓(格)位时,需提供被安葬人身份证件。每位被安葬人仅可购置一个墓(格)位。
(二)按所购墓(格)位标准进行安葬(放),不得擅自改建。
(三)不得转让或买卖墓(格)位。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规范年检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流程及年检认定等相关要求。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综合运用资料审查、实地检查、走访调查、遥感监测等方式和技术手段,深入开展年检工作。
年检合格的公墓,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年检不合格的公墓,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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