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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加强农村殡葬改革的制度设计

 “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即“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贯穿于殡葬改革的每一环节中。对于殡葬公益性服务设施建筑的选址,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及价值观,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运输、火化遗体时,要体现‘死者为大’的‘人本’主义思想,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的尊重,禁止出现侮辱遗体的现象,更要严厉惩罚偷尸卖尸的犯罪行为。在殡葬服务设施管理方面,要用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做好消毒工作。同时丧葬费用标准的制定也要符合当地实际经济状况,彻底推翻农民肩上‘丧葬债,这座大山。

农村殡葬改革

    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激励与约束而形成一定的可行的社会秩序,“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缺失势必会导致对公民生命终结的安置过于机械和冷漠。本课题组认为,《殡葬管理条例》应当专章规定农村的殡葬问题,如对于适合火葬的地区,要合理设计殡葬服务设施,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在拜祭追忆方面为公民提供更多的便利;对于不适合火葬的地区,要倡导或者规定诸如深埋、树葬、鲜花葬等多种形式的生态葬;对于在贫困地区推行火葬的,应对火葬者的火葬费用予以免除或者补偿。
农村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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